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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要报》——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投资便利化实施方案的建议

信息来源: 暂无 作者: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4-13

智库要报

中原发展研究院 2017年4月6日

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投资便利化实施方案的建议


【摘 要】为了更好的探索自贸区创新改革措施,结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各个片区发展重点的定位,探索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创新改革实施方案,促进开封自贸区高效运转,我们从投资便利化角度梳理总结了上海、广东、福建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具体做法,结合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的定位及特点,提出了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投资便利化实施方案的建议。

一、国内自贸区在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探索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扩大服务业开放

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2.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3.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围绕投资贸易便利化,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在市场准入、贸易规则、知识产权、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率先构建符合国际惯例、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实施内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同步实施内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2.加强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研究

发挥科研院所、商业机构等智库作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政策研究机构,协同开展政策研究。开展针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中美投资协定(BIT)、服务贸易协定(TISA)及其他自由贸易区投资贸易规则研究,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又能引领我国未来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三)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福建省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

2.放宽外资准入

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3.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二、促进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投资便利化的方案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实验区开封片区的定位主要是以“文化+”建设及大文化建设为载体实现创意旅游化,创意产业化,创意国际化,打造中国创意旅游文化中心。因此,在参照国际国内自贸区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的定位和开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重点围绕文化创意产业有针对性的探索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实施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实施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管理,由开封片区上报河南省自贸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开封片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降低投资准入门槛

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积极吸引金融服务、文化演艺、健康医疗、休闲养老等领域的外商企业在开封片区投资。允许外商服务提供者在开封片区内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际互联网计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积极吸引外资经营的文化演出经纪机构在开封片区投资,或者落户开封片区,直接在开封片区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为河南省乃至中部地区提供最高端的文化演艺服务。金融领域,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适当减少对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准入限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励外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开封片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内资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三)建立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在开封片区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后管理和服务,建设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开封片区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在开封片区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供稿:中原发展研究院自贸区研究小组)

(负责人:耿明斋 执笔人:李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