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

高保中:非法金融活动的新模式新特征与综合治理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04-14


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有效防范外部冲击的坚强保障。近年来,中央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全力应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些社会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存量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释放在可控范围。我国非法金融活动整体趋向收敛。但非法金融活动还有滋生的土壤,稍不注意容易死灰复燃。近年来,借助于财富管理、预付、网贷、众筹等互联网时代的时髦概念,非法金融活动进化衍生出新形式。这些新型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全为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监管实践所覆盖,导致个别非法金融活动在一段时间内野蛮生长。在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覆盖的长尾市场,非法金融活动异常活跃。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务嫁接、现代商业模式与金融业务结合,非法金融发展速度和规模显著增加。从媒体发布情况看,一些非法金融案件涉案规模动辄百亿元,既有 P2P 网贷平台业务,也有私募基金业务,甚至还与正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一、非法金融活动的新模式

近年来,在网络经济的催化下,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网络衍生出种类繁多的新种类,向一些新领域渗透蔓延,并与之交融产生出一些新型非法金融活动模式。

(一)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传销活动,其传销的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所谓的“商品”只是作为一种媒介,并没有落到消费者手里,但其也是按照传统传销发展下级的方式骗取钱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逐渐迁徙到网络,类型不断推陈出新,作案手法不断升级进化,其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类。

1.“电子商务+传销”

传销组织者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标准设定各种奖励,激励会员发展下线,或者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承诺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盈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提成回报来激励入会者发展下线。

2.“投资理财+传销”

组织者利用群众的投资心理,大肆宣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重大投资价值的项目或“比特币”等网络资产,诱骗群众参与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手段激励参加人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湖南常德澧县3个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作介绍等幌子组织传销,使上万人受骗,受骗者中不乏高学历者和公务员,波及全国 26 个省、市、自治区 1 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3.“网络游戏+传销”

传销组织者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幌子,在各游戏论坛、网络群组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形式,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国内如“梦幻庄园”网站便是以此形式开展网络传销,吸引不少游戏玩家参与。

4.“兼职招工+传销”

组织者打着“网络创业”“兼职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幌子,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点击网络广告”“会员卡发行代理”等活动,并激励发展下线会员。例如传销组织者招募网购刷客,从事假买假卖虚假购物活动时,由“YY公会”等组织接手对刷客成员进行洗脑、培训和考核,对发展下线者给予 50%的入会费提成,刷单佣金则被组织者抽走 30%,形成了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5.“公益慈善+传销”

此类网络传销犯罪常常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股权投资”的掩护下,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交织在一起,欺骗性强,诱惑力大,非法经营活动形态复杂,是目前发案最广、查处最多的网络传销案件类型。

(二)网络金融诈骗

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使网络金融工具和人们的生活联系更加密切,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和对国家管理金融秩序的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常见的网络金融诈骗类型有如下几种:其一支付型网络诈骗,其二借贷型网络诈骗,其三股权众筹型网络诈骗。

1. 支付型网络诈骗

支付型诈骗主要是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设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而做出付款行为,而正是此种方式导致了银行存款债权转移的行为。涉及网络支付型诈骗犯罪并且高发的有如下几种:(1)通过虚假的无线上网链接来盗取他人的账号和密码数据。利用人们在公共场所的上网需求,不法分子发布虚假网络链接,内含木马病毒,用户一旦连接上此种网络,木马病毒就会侵入用户的PC端,从而窃取相关系统数据,如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从而导致财产损失。(2)通过进入微信群抢红包扫码的方式窃取微信付款数据。不法分子通过在微信组群内发布进入其他组群抢红包的二维码,内含植入的木马病毒,用户一旦扫码选择进入该组群时,就会收到是否允许授权的对话框,用户一旦选择允许,先前植入的木马病毒就会读取用户的微信付款数据,从而利用该数据窃取用户财产。(3)通过用户下载虚假的 APP实施诈骗。不法分子以返利或者送小礼品等方式鼓励用户下载他们推荐的 APP,下载成功后需要注册填写身份证、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用户一旦完成上述程序就意味着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发送到了不法分子的后台程序中,从而造成财产损失。(4)“钓鱼诈骗”。这种诈骗方式是买家在淘宝或者京东等购物平台购买商品,不法分子假冒商家,以修改价格为由,将一个看上去真实的付款界面链接发送给买家。这种看似真实的页面,由不法分子伪造,买家很难识别。当买家将付款账号和密码输入到这个页面时,就被不法分子获取。不法分子据此进入买家账号进行资金转移或购买商品,使买家受损。

2. 借贷型网络诈骗

网络借贷借助于P2P平台将传统的熟人借贷变成了不熟悉之间的借贷,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拘束,促进了资金的融通,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也保障了资金的增值保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利用P2P平台实施诈骗犯罪的也屡见不鲜,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而且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诈骗有如下几种常见的方式:(1)设置高息陷阱,虚构标的。这些平台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明显高于传统借贷市场的高额利息回报,欺骗出借人,募集资金,其实根本无法兑现承诺,只是采取借新款还旧账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资金链迟早断裂,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2)虚构P2P借贷网站、背景和注册资金。P2P平台经营者大力鼓吹其平台的优越性,对外宣称自己的平台拥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拥有高尖端的人才管理,能够使投资者的资金产生最大限度的收益,永远不会出现挤兑风险和经营者跑路。某些平台宣传自己的融资款用于政府的某个投资项目,属于政府的定向融资,而这些信誓旦旦的承诺总能使投资者上当受骗。(3)通过秒标、天标方式诈骗资金。秒标是指平台为了增加其人气,在自己的网站上投放特别高的收益、而且期限特别短的借款标的,甚至期限短到以秒计。这么高的收益不可能使平台获得收益,只会亏损,其目的只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骗取财产。天标的投资期限一般是 1 天到 30 天,适合投资者对高资金周转和强流动性的要求。由于天标是到期必须还款的,而且期限较短,这些平台就只能用非法设立的资金池来还本付息,但是随着资金吸入的越多,需要偿还的利息也就越多,时间越长风险越大。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两种方式吸收资金,然后将短期内募集来的大量资金携款跑路。

3. 股权众筹型网络诈骗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利用股权众筹涉嫌诈骗的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1)虚构股东身份。表面上虽然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上并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3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要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还有一种是隐名股东,虽然不用工商登记,但必须有代持股协议,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保障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代持股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网络众筹平台或者实际经营者在收到众筹款项后,不认可投资人的股东身份,这个时候很难证明成立股权关系,无法证明自己就是该公司的股东,财产损失成为必然。而这实际上就是不法分子提前设置的陷阱,有时候也会假冒某个上市公司的名义众筹。(2)众筹平台的项目发起人利用众筹实际投资人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的特征,将众筹到的资金转移、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也有采用各种手段将经营项目变成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人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但是根本不能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形同虚设,最多也是参加一下公司年会,在公司面临亏损的情况下,通常要求股东继续增资或者接受亏损退出公司,之前的投资款也无法收回。(3)虚假的捐赠性众筹。此种方式是利用投资人的救贫济弱心理,将捐赠的款项占为己有,欺骗投资人。(4)利用虚假的融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打着高回报的股权融资项目的旗号,在其网站上打着非常有诱惑力的虚假广告,实际根本无法兑现或者根本不存在这些项目,这明显是在误导投资人。一旦资金打入到这些不法分子的账户后,很难被追回。

(三)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两者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主观动机不同,对社会危害有较大差异,量刑差别巨大。

按照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当前,更多的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迅速扩张业务,识别打击难度较大,形成风险隐患。主要新的形式包括:(1)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2)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3)未经批准,打着“银行”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4)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5)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6)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7)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8)以“金融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9)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放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及银行贷款手续审批繁琐的程序,非法放贷公司应“运”而生,并且以无抵押、无担保方式,公然在网络、报纸以广告形式大肆招来业务,而且,该类放贷公司一般以投资咨询、理财评估等经营范围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实际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的业务。非法放贷行为有如下特点:一是非法放贷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挂羊头卖狗肉”,将私自发放高利贷款业务,作为主要或者专门经营项目;二是非法放贷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公众;三是非法放贷行为,属于高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数倍;四是非法放贷公司有专门人员进行追债,逾期则采取上门用红漆喷字、用胶水堵塞锁眼等“冷暴力”强行追讨,由此经常发生矛盾。

非法放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6)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7)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8)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五)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涉及未经批准开展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变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保险”为名虚假宣传销售、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等行为。

当前,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互联网化趋势明显。随着网络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关网站和APP平台架设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一方面,依托8亿多网民的庞大消费群体,借助网络平台发展各类寿险、车险与理财型保险等产品;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成本低、传播广、溯源难,特别是大量的从事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保险牌照、无代理资质,从事非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开展保险代理,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成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滋生的温床和重要载体。互联网保险平台在借助网络科技公司海量流量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索赔门槛高、合同条款误导等问题。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往往采取多重包装手段,难以识别,特别是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无论从宣传、销售还是理赔环节,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不出险索赔,很难发现其实质。有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在保险机构体外运转形成闭环,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发现;有的借助持牌保险机构品牌、信用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业外机构采取搞全国加盟、频繁更换合作保险机构、向省域交界区域转移等方式规避监管。

(六)网络洗钱

网络洗钱犯罪除了具备传统洗钱犯罪的特点外,还具有跨地区性、高技术性、快捷性等特点,这使得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查处更加艰难,给各国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网络金融机构、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洗钱。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是犯罪人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在各银行注册多个交易账户,再将需要洗白的犯罪资金存入其中,在网上银行操作将各账户中的赃款小额交易给中间账户,再进行多次转账,最终成为“洗白”的资金。新型虚拟货币在使用上极为便捷,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这使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具有了可行性和吸引力。用网络销售洗钱的主要方式有多种,一是由不法分子直接注册网络销售店铺,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注册商家形式化审核、监管松散,不法分子可以注册一家表面正常营业的店铺,再伪装成消费者自行购买商品,虚假发货完成交易后,钱款便从平台进入商家账户;二是不法分子直接使用赃款购买商品,取得商品后再通过二手交易电商平台转手卖出,即可得到洗白的资金。利用网络销售进行洗钱的模式没有地域的限制,犯罪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次、隐蔽、安全地流通,这往往被一些大型跨国洗钱犯罪集团所长期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也给洗钱行为人留下了便捷的大门,洗钱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转移和隐藏赃款,使得对赃款的识别变得更为困难。

(七)非法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

非法交易平台是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例如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非法电子交易平台是随着电商的兴起、网络的普及,一些商家搭建起的“外汇”、“黄金”等美其名曰“现货”的电子平台,它规避了国家对“期货”的管理制度,还省去了期货到期交割、移仓换月的不便。这些实质上为“对赌”性质的平台因迎合了投资者对便捷交易软件、24小时交易制度、高杠杆“以小搏大”的渴盼而迅速热络,招揽了大批客户的同时,也揽来了大笔现金,但是也存在不少此类平台的倒塌导致了投资者欲哭无泪、维权乏术的亏损。

这些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主要通过代理公司(会员公司)进行推广,推广手段主要包括电话销售、会议营销、网络付费推广、微信营销、QQ营销、网络直播间营销等。最常见的是微信营销和电话销售。微信营销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方身份营销,一种是业务员身份营销。所谓第三方也就是公司业务员不管男女都用一个微信女号,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投资者的角色通过与陌生客户的交流建立信任感最后引导到投资开户的过程;而业务员身份就比较简单,本来就是业务员身份所以可以直接销售,但是大多也是先闲聊建立感情信任之后再引导投资开户。电话销售,现在因为的电话打出去大部分会被拦截或者标记,导致接通率不高,但是仍然有不少代理公司采用电话销售的模式,例如,长沙就有一家代理机构在万达租了2层写字楼近1000员工打电话,每人每天400通电话,长沙市这种二线城市常住人口600多万,一个公司半个月就全部打遍。

(八)逃废债务

逃废债务行为包括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故意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受到突发事件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使客户预付款和金融债务无法收回,对象包括小到理发店、健身房、游泳馆、会员卡,培训机构预收的培训费,长租公寓租户的租金,大到超市的购物卡。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培训机构频发“破产”或“跑路”事件,负责人失联,或是对外宣传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学生家长则是超长时间预交学费,虽然单个受害家长所涉标的额小,但是学员多,总额动辄达数百万元,家长无处退款维权,警方介入难以定性,向工商部投诉也没有用。最后的结果是,受害家长寄希望于法律,到法院进行诉讼。但法院诉讼的结果也很可能比较尴尬: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

二、非法金融活动的新特征

当前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网络非法金融活动除具有一般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特点外,还具有鲜明的网络案件特征。

(一)手段更具隐蔽性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一般有组织分工、有技术支撑、有专业和信息上的优势,甚至有合法形式,通过互联网通讯联系,通常避开与被害人的直接接触,容易造成被害人丧失警觉,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隐藏于网络背后操纵,利用网络特性迅速圈钱后潜藏逃匿,留给工商、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的反应时间非常有限,甚至是稍纵即逝,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可以说是防不慎防。

(二)方法更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宣传更具广泛性

非法金融活动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涉案范围更具广泛性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行为人只需拥有联网的计算机或终端设备,就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涉及面非常广、跨区域非常大、涉及受害人不特定。

(五)非法经营主体更具虚拟性

由于网络非法金融活动可以源自任何一个终端,而现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无法完全做到用户网络身份和真实身份的一致,加之目前相当多的商业网站提供匿名网络服务,致使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人员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六)犯罪更具成本低廉性和高收益性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与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相比在犯罪成本和方式上都有明显的低廉化和简单化特征。网络非法金融活动只需要一台入网的电脑或者简单的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目标实施诈骗活动,既没有对诈骗对象的限制,对犯罪工具要求也不高。网络非法金融活动更具简单性和易操作性,加之网络空间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使得不法分子投入更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就能实现较高数额的诈骗,犯罪成本极低。

(六)受害群体更具年轻化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的受害群体年龄结构正在趋于年轻化,特别是表现为向40-50 岁的年龄区间倾斜。说明和网络涉案金额的逐年上升相一致,青中年较为充裕的财富积累和投资意愿正在日益成为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人员的首选目标。

(七)调查取证难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主体往往涉及业外、辖外、境外,被调查机构配合意愿低,关键证据不易获取;不少参与网络非法金融活动的人员熟悉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千方百计寻找监管漏洞来掩饰其非法行为。

(八)问题定性难

部分经营活动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经营主体以提供信息导流中间服务介绍金融业务、为员工理财等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当前监管制度对此类行为缺乏明确规定,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存在争议,定性比较困难。

(九)跨部门协调难

部分案件线索须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但由于工作职责不同,对问题认识不一,在立案标准、办案程序、行为定性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有效性有待提高。

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

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显而易见,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破坏经济秩序,非法金融活动组织者通过虚构事实,许诺高利润,诱使投资者从正规金融机构抽出资金,转投到非法集资,使金融机构失血严重,也一定程度架空了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与此同时,一些实体经济经营者也会受到网络非法集资的高利诱惑,将实体经济的运营资本投入其中,一旦受骗,就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被迫倒闭,甚至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到一批关联企业,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难以估量。另一方面,是影响社会稳定。比如网络集资诈骗案,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涉及金额大且欺骗性强,一旦案发,基本上非法经营人员已将大量集资款转移或挥霍殆尽,造成大多数案件无赃可追或追赃有限。受害者在得知参与集资款项血本无归后,往往情绪激动、言行偏激。当前网络通讯手段发达,受害者极易受他人煽动并串联上访,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如2015 年“4.29”掌上品公司非法集资案案件侦破后,投资人群体在互联网通过微信群相互串联,由先期通过网络大规模持续发帖、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邮寄“投诉信”反映公安机关“办错案、抓错人”,逐渐演变为策划组织串联人员到珠海上访等等,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不同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会稍有差异。例如非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表现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非法放贷行为的利率往往是高利贷,大大高于同期银行的同档利率,推高融资成本,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其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资金来源,除一部分是股东自筹外,另外一部分向民间以还本付息的方法募集闲散资金,易发资金链断裂风险,导致民间资金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的涉众性案件,危害社会稳定;其三、非法放贷的资金来源部分吸收民间资金,游离于正常的金融渠道,缺乏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且同行业处于无序竞争,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其四、非法放贷公司、组织往往雇佣“打手”暴力催债,巧取豪夺,甚至于拘禁人质逼讨债务,具有逐渐发展为黑恶势力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四是非法放贷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诱导民间资金“脱实向虚”,形成“以钱炒钱”的恶性循环,导致产业空心化,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高利贷行为凭借资金优势,牟取暴利,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危害社会和谐发展。高利贷行为在暴力催债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形成一种“债主横行霸道”,政府无能疲软的不作为状态,从而助长社会歪风邪气的盛行,群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

四、综合治理非法金融活动

(一)积极构建金融业务准入安全阀门。

中央金融部门从金融功能加强立法,努力避免金融监管滞后于实践,最大程度覆盖各种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地方金融负责的“七+四”类及其他机构,既要明确准入门槛,也要明确相关金融业务准入规则,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还要明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在金融领域的禁用事项,加强有效监管,防范不法机构有意误导社会公众。建立高效的非法金融活动监测网,主动搜索过滤网络负面舆情,精准锁定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机 构。

(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非法金融活动涉及金融业务方方面面,往往又相互交织,跨行业、跨地域,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必须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地方政府要发挥贴近一线、手段丰富等优势,牵头对辖区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共同构建起监测预警、查处取缔和善后处置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地方政府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

二是依法查处取缔。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及时查处取缔。对跨业务跨地域的重大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或案件,在认定、查处中存在困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属地银保监局等部门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后,视情提交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协调处理。

三是稳妥善后处置。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辖内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引导、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服务行业、教育宣传和行业自律等优势,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金融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网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获取对打击工作的支持帮助。加大资源投入,协助研究建立行业高风险客户信息数据库及高风险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等活动。

金融公司作为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落实自身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研判。一是梳理经营管理风险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坚决杜绝与各类非持牌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任何金融业务,斩断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持牌机构的传递。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损害行业利益、危害行业声誉的一切非法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办。

(四)努力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宣传工作常态化。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纳入银保监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平台,不间断发布警示信息,做到警钟长鸣,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宣传手段多样化。利用电台、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海报、专栏、电子屏等窗口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三是宣传内容通俗化。持续发布通俗易懂的宣传信息,讲述老百姓身边的非法金融犯罪案例,提高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认知度和识别度。

(五)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一是要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及经营金融业务、制售虚假金融单证等传统非法金融活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加大违法成本。二是要加大对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的新型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对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三是对涉及金融创新的新业态,要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实施监管沙盒试点,鼓励支持创新发展,保持监管与创新同步,将创新始终置于监管之下,确保风险不失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